透過稱為數字的平台提供的工作為工作關係帶來了一種新的事實情境背景,這種背景不同於傳統的僱傭關係形式,在傳統的僱傭關係形式中,工作與地點、人員以及有關僱傭對象的清晰資訊物理上一致。合同,更好地確定職責和義務。
對這種新型僱傭關係的法律框架的關注,以支持提供者的勞動權利,被附加到勞動法形成的二元模型中。歐盟在歐盟國家一系列衝突的帶動下,批准並發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EU) 2024/2831,該指令於2024 年12 月2 日生效,其向成員國轉換的最後期限將於2026 年 12 月 2 日到期。該指令適用於在歐盟以數位工作形式組織的數位工作平台。
根據共同體立法的引用1、該指令旨在透過以下方式改善數位平台上工作的工作條件和保護個人資料: a) 採取措施促進確定平台上工作人員的正確專業地位; b) 促進透明度、公平性、人類監督、數位平台工作演算法管理的安全性和問責制; c) 提高數位平台工作的透明度,包括跨境情況。
該指令還規定了所有在數位平台上工作、擁有僱傭合約或僱傭關係的人或根據事實評估可以確定擁有法律定義的僱傭合約或僱傭關係的人的最低權利、成員國現行的集體協議或做法,同時考慮到法院的判例法。
該指令第 5 條指出,在法律上適用於個人與數位平台之間的合約關係時,僱傭關係的推定以平台行使指令權力和控制為條件,並遵守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如果平台有興趣,則平台有責任逃避法律推定。
從我們所看到的來看,我們遵循與先前相同的規則,其中法律地位主張的構成事實的框架取決於相關且無可置疑的要素,因此提供者應被視為受僱。換句話說,技術發展和勞動關係的轉變表明,形成僱傭關係的要素不能由立法者來定義,而始終取決於事實的法律資格。
事實證明,從屬推定的主題一直伴隨著並將伴隨著圍繞承認僱傭關係的討論。法律沒有權力窮盡和安撫討論,因為事實的確定似乎仍然是法官定罪的基礎,而今天,當涉及到透過數位平台工作時,法官必須面對自願的自主權正如最高法院所確認的那樣,合約關係中的誠意和誠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