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STJ) 裁定,《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的遵守電子商務要約的義務並不是絕對的。 STJ 第四類規定,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總價錯誤或詐欺跡象,供應商可以免除履行要約,從而使 CDC 第 30 條的適用更加靈活。.
決策的背景
STJ 的決定源於一家大型零售連鎖店的上訴,該連鎖店因未能遵守其網站上宣布的報價而受到聖保羅公共部 (MP-SP) 的譴責。 MP-SP 指出的做法包括提高虛擬購物車的價格以及因缺乏庫存或註冊問題而取消訂單。.
較低的實例已確定商店將遵守所有報價並保留廣告庫存,每次違規報價將被處以 10 萬蘭特 4 裡亞爾的罰款。該公司在 STJ 的辯護中辯稱,該訂單是通用的,並且無視合法的例外情況,例如系統性價格錯誤(以可笑價值宣傳的產品)和購買詐欺。.
義務的彈性
STJ 上訴報告員伊莎貝爾·加洛蒂部長對零售商的論點表示歡迎。她強調,雖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30 條規定了要約義務,但法院判例承認在特定情況下具有靈活性。作為一個例子,她引用了先前的一項判決,其中由於收費方面存在嚴重的系統性錯誤,取消了連結供應的義務。價格。.
報告員確定,遵守要約的義務不適用於任何有正當理由的違規行為,並根據客觀誠信逐案分析。此外,還將罰款金額減少至每筆違規報價 10,000 R$。.
該決定指出,公司仍有義務維持促銷價格和庫存,直至電子採購結束,並且在沒有正當理由且明確傳達給消費者的情況下,不得更改購物車中的價格或取消改進的採購。.
來源
- STJ(法律顧問)定義,遵守電子商務要約的義務並不是絕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