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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电子商务报价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

院(STJ)已裁定,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遵守电子商务要约的义务不是绝对的,STJ的第4类已经确定,如果有正当理由,如总价错误或欺诈指示,供应商可以免除自己履行要约,使CDC第30条的适用更加灵活。.

决策背景

STJ的决定源于一家大型零售连锁店的上诉,该连锁店曾因未遵守其网站上公布的要约而受到圣保罗公共部(MP-SP)的谴责。MP-SP指出的做法包括虚拟购物车价格上涨以及因缺乏库存或注册问题而被指控取消订单。.

较低的案例已确定商店将遵守所有报价并保留广告中的库存,每次不正常报价将被处以 10 万兰特 100,000 兰特罚款。该公司在 STJ 中为该订单辩护,认为该订单是通用的,并且无视合法的例外情况,例如系统性价格错误(以可笑的价值广告的产品)和购买欺诈。.

义务的灵活性

STJ上诉报告员Isabel Gallotti部长对零售商的论点表示欢迎,她强调,尽管CDC第30条规定了要约的义务,但法院判例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灵活性,作为例子,她引用了先前的一项判决,其中由于收取价格的严重系统性错误,取消了链接供应的义务。.

报告员确定,遵守要约的义务不适用于任何出于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客观诚意逐案分析。此外,它还将罚款金额减少至 R$ 每次不正常报价 10,000。.

该决定指出,公司仍有义务在电子购买结束之前维持促销价格和库存,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传达给消费者的情况下,不得改变购物车中的价格或取消改进的购买。.

喷泉

  • STJ(法律顾问)定义,遵守电子商务要约的义务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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