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在销售行业已包含 ICMS 百分比的商品时,如果推定价值高于销售时的实际价值,零售商有权退还多付的金额,而无需向最终消费者证明转移,最终消费者可能会支付更多费用,而无权获得任何退款。
在过去的几周里,纳税人,尤其是零售商,在最高法院第一部门审理特别上诉案件时取得了重要胜利。º 2.034.975/MG 2.035.550/MG 和 2.034.977/MG,依据系统化方式重复资源(主题编号1.191)“STJ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前向税收替代制度中,被替代纳税人以低于预估计算基础的价格转售商品时,国家税务法典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不适用,” ButtiniMora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阿曼达·纳达尔·加扎尼加解释道。
据税务专家介绍,在米纳斯吉拉斯州等一些州,纳税人因最终交易价值与推定价值之间的差异而申请退还 ICMS-ST,但遭到财政部门的抵制,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接受财务收费的证明。
关于艺术不适用性的探讨。 CTN 第 166 条与 STF 作出的 RE No. 593,849/MG 判决(根据一般反响制度,主题编号 201)高度相关,该判决确定:“如果交易的实际计算基础低于假定的计算基础,则应退还远期税收替代制度下多支付的货物和服务流通税(ICMS)差额”。“事实是,在上述情况下确认了ICMS-ST退还权之后,一些州对该事项进行了规制,限制了向纳税人退还金额。因此,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这些联邦单位开始要求提供《国家税收法典》第166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阿曼达详细说明。
律师以米纳斯吉拉斯州为例,该州在 RICMS/MG(法令编号 48,589/2023)附件 VII 第 46 条第 1 款中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纳税人才有权获得第一级所指的退还:纳税人未将所要求的税款金额转交,或者在已转交的情况下,明确被授权由承担税款的人收取,此时应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总体而言,CTN 条款旨在防止纳税人要求退还已由他人(称为“事实上的纳税人”)承担财务负担的间接税,除非该公民明确授权纳税人领取这些金额,否则才允许例外。
限制退还权的理由是,依法纳税人通过以含税价格出售商品,已获得补偿或退还。 因此,如果税款的支付被视为不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将导致无正当理由的得利,因为他将被重复偿还。 “根据CTN第166条的适用,经济影响的分析必须在每个具体案例中进行,需区分尽管看似相似但可能导致不同法律结果的情况,” ButtiniMoraes的律师强调。
在预缴税制的转售制度中,退还的情况是税款提前缴纳,在实际征税事实发生之前,也就是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之前。 因此,税款的支付基于可能无法确认的一种估算。 因此,如果预估金额高于实际金额,这就证明了多付金额的退还是合理的,无需证明已转交给最终消费者。
因此可以看出,待退还的金额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为该负担完全由纳税人承担,实际上,退税的权利属于纳税人。 包括在内,退还多缴的ICMS-ST旨在防止州政府不当扣留不符合实际交易金额的款项。 在这些情况下适用《税收法典》第166条,将会妨碍合法退还多缴的税款,不公正地使税务机关受益,而非纳税人,从而导致国家无正当理由的财富积累。
因此,艺术的不适用性是毋庸置疑的。 166 CTN 中的退税由 ICMS-ST 的替代纳税人(零售商)根据推定的计算基础和实际在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交易中实行的计算基础之间的差额进行退税。
STJ 第一部门最近提出的论点(主题编号 1,191)证实了法院自己的判例法,该判例法已经了解到:“在远期税收替代制度中,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被替代的纳税人预先按照估计的税基缴纳税款,以便在以较低价格转售的特定情况下,他没有办法追回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商品最终价格中扣除商家的利润空间,不适用《税收征收法》第166条所规定的重复请求条件(AgRg no REsp 630.966/RS,报告人:Gurgel de Faria部长,第一审判庭,DJe 2018年5月22日)。 在相同意义上:AgInt 在 REsp 编号。 1.956.315/MG,报告人部长雷吉娜·海伦娜·科斯塔,第一审判庭,2022年2月17日的司法公告。[1]
“因此,STJ 正确地得出结论,认为在远期税收替代制度下寻求退还多付的 ICMS 金额的情况下,没有必要遵守 CTN 第 166 条的规定,特别是当操作的有效计算基础低于假定的基础时,因为正如所证明的,负担只由替代纳税人承担”,Amanda 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