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在銷售具有行業已嵌入ICMS百分比的商品時,如果推定價值大於銷售時的有效價值,零售商有權退還超額支付的金額,而無需證明轉移給最終消費者,最終消費者可能會支付更高的費用,但無權獲得任何退款
最近幾週,納稅人,特別是零售商,在高等法院(STJ)第一庭的特別上訴判決中贏得了重大勝利。 2,034,975/MG 2,035,550/MG 和 2,034,977/MG,系統化 重複的特徵 (主題編號 1.191)。“O STJ 接受這樣的論點:在遠期稅收替代製度中,替代納稅人以低於 ICMS 徵收假設計算基礎的價格轉售商品,規定了以下條件: ButtiniMoraes Advogados 的合夥人Amanda Nadal Gazzaniga 解釋說,《國家稅法》第166 條不適用。.
據稅務官員稱,在米納斯吉拉斯州等一些州,由於最終交易價值與推定價值之間存在差異而要求退還ICMS-ST的納稅人面臨財政部秘書處的抵制,財政部要求提供以下證明:接受財務負擔。.
關於藝術不適用的討論。在 STF 做出判決後,CTN 第 166 條變得具有強烈的相關性,RE 號。 593,849/MG,根據一般影響系統(主題編號 201),其中確定了這一點 “「這是由於退還商品和服務流動稅的差額(如果交易的有效計算基礎低於推定基礎,則在遠期稅收替代製度中超額支付的ICMS)。. “事實證明,在這個假設中承認ICMS-ST的歸還權之後,一些國家對此事進行了監管,以限制向納稅人返還這筆金額。因此,為了避免經濟損失,這些聯邦單位開始要求CTN第166條規定的證據,Amanda詳細介紹。.
律師以米納斯吉拉斯州為例,該州在 RICMS/MG(第 48.589/2023 號法令)附件七第 46 條第 1 款中確定:“只有納稅人有權獲得資本中提到的退款,而納稅人尚未在貨物價格中轉嫁所要求的稅款金額,或者如果納稅人這樣做了,則明確授權納稅人接收該稅款。支持它,在這種情況下,證明文件必須保存在財政部手中”
一般來說,CTN的規定旨在防止納稅人要求退還間接稅,其經濟負擔由他人(稱為「事實上的繳款人」)承擔,並且只有在該公民明確授權納稅人有權的情況下才允許例外。收到這些金額。.
限制歸還權的理由是,法納稅人在出售包含價格稅款的商品時,已經得到補償或報銷。因此,如果稅款的繳納被認為是不當的,將其退還給法納稅人將導致不合理的致富,因為他將得到兩次報銷。 “對於《CTN》第 166 條的適用,必須在每個具體案件中分析經濟影響,有必要區分雖然看起來相似但可能導致不同法律結果的情況”,布蒂尼莫雷的律師強調。.
與遠期稅收替代製度相關的退稅情況一樣,其中稅收是在生成事件實際發生之前,即在出售給最終消費者之前提前徵收的。這樣,稅款的繳納是基於可能無法確認的估計。因此,如果推定價值大於已實現的價值,則證明退還超額支付的金額是合理的,而無需證明轉移給最終消費者。.
因此,可以看出,退稅金額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轉嫁給最終消費者,因為費用完全由稅收替代者承擔,因此退稅的權利實際上是到期的。事實上,退還超額支付的ICMS-ST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國家不當扣留與交易實際金額不符的價值。在這些情況下適用《CTN》第 166 條將阻礙徵收的最大稅款的合法返還,從而為國家帶來不當得利,從而不公平地使稅務機關而非納稅人受益。.
因此,毫無疑問,CTN第166條不適用於ICMS-ST的稅收替代(零售商)退款,該退款對應於假設的計算基礎與銷售交易中實際實行的計算基礎之間的差異。最終消費者。.
STJ 第一部分最近提出的論點(主題 1.191)證實了法院本身的判例,法院本身已經理解: “「在系統稅替代遠期中,購買貨物時,提前更換的納稅人按照估計的計算基礎徵收稅款,因此在轉售較低價值的具體情況下,納稅人徵收稅款, 他無法收回已經繳納的貢品, ,導致貿易商自身利潤率的產品最終價格折扣,以實物形式不適用於第 1 條所涉及的重複索賠的條件。 CTN 第 166 條(REsp 630.966/RS 中的 AgRg,報告員部長 Gurgel de Faria,一等,DJe 22/05/2018)。同樣意義上的:REsp 號中的 AgInt。 1.956.315/MG,報告員部長 REGina Helena Costa,一等 2/222 級。”[1]
“因此,STJ 正確地結束了此事,承認在遠期稅收替代製度中尋求退還 ICMS 支付金額的情況下,沒有必要遵守 CTN 第 166 條,特別是當有效計算的基礎阿曼達總結道,交易的金額低於推定,因為如圖所示,負擔僅由替代稅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