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税收债权的回收是巴西各类企业的重要工具. 然而, 巴西联邦税务局第2号规范指令.055/2021,巴西联邦税务局, 产生对联邦机构的理解,即信贷的补偿应在确认纳税人权利的司法行动生效后的五年内完成.
这种理解, 此外还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典》第168条的内容, 对拥有大量税收信用的纳税人产生显著影响. 根据公司的运营结构, 无法在短时间内使用全部这些积分
联邦地区法院(TRFs)裁决, 然而,他们已经认识到这个期限不应适用于信用的使用, 但作为启动补偿程序的限制
第一区域联邦上诉法院第13小组做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决定. 案件的审判法官, 贾米尔·罗萨·德·耶稣·奥利维拉, 发表了意见,支持“(…五年的期限仅适用于补偿程序的开始和, 考虑到补偿已经开始, 可以利用法院确认的全部信用金额, 直到它耗尽”.
另一个决定, agora da 12ª Vara Federal Cível de Belo Horizonte/MG, 在马尔科斯·马丁斯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冶金行业客户提起的安全令中, 推迟了由RFB规定的五年期限, 承认公司进行税收抵免其信用没有任何时间限制. 这一决定为公司的现金流提供了更大的稳定性, 不会被“惊喜”阻止补偿其信用
在他的判决中, 联邦法官丹尼尔·卡内伊罗·马查多表示 “que não se afigura razoável impor às empresas a exigência de consumir/compensar seus créditos tributários em determinado período de tempo, 如果待抵消的债务的存在取决于其规模和活动. 该要求将构成明显的任意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明确限制对违反司法执行文书的错误支付信用的补偿”
这一理解的巩固代表了纳税人在税收补偿立法解释方面的显著胜利,并展示了法律团队支持企业的重要性
随着新的解释, 企业现在有机会更好地规划如何以及何时使用其税收抵免, 什么可以帮助缓解财务压力, 允许更具战略性和更适合其情况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