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流媒体平台(如YouTube和Spotify等)已巩固为主要的音乐和视听内容消费方式。 这一现实重新点燃了关于著作权转让界限的法律辩论。
虽然这并非个案,但歌手莱昂纳多与索尼音乐之间的最新司法争端凸显了关于作品作者授予的权利范围以及这些权利随着时间推移的延续性的重要关切,尤其是在面对作品新型利用方式如流媒体时。
在上述案件中,作为作者的莱昂纳多就他与索尼音乐于1998年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了法律质疑,关于是否允许在流媒体平台上发布他的音乐目录,考虑到合同条款中关于索尼音乐使用作品的范围没有明确包括流媒体分发。
争议围绕对规范著作权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所给予的限制性解释。 因此,不能假设未以明确和明确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内容,这可能导致人们认为当前的开发方式未在过去达成的协议中预见,因此未得到作者的授权。 然而,尽管不可否认遵守转让有效性标准的义务(例如合同必须书面形式,规定授权的使用方式等),但进行分析时必须考虑签订合同的技术背景(在1998年,当莱昂纳多签署合同时,Spotify——例如——还差10年才推出)。
一个主要的紧张点,无论是在本案中还是在其他类似案件中,都是在互联网成为主要内容分发方式之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 严格来说,唱片行业认为流媒体只是传统演出或发行方式的延伸,这使得根据现有合同条款使用成为合法的。 另一方面,作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新的方式,需获得特定授权,并在某些情况下重新协商合同报酬。
关于在数字平台上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需要特定授权的讨论,已由巴西高等法院(STJ)在审理特别上诉案件时进行过分析。 1.559.264/RJ 在此机会中,法院承认流媒体可以被归入《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的使用情形。 然而,他强调这种类型的开发需要权利人的事先明确同意,遵守限制性解释原则。
这不仅仅是特定各方之间的个别冲突,像这样的讨论揭示了一个结构性问题:迫切需要修订涉及版权转让的合同,无论行业是唱片业、广泛数字化的教育行业、新闻媒体,还是所有使用和开发受版权保护内容的行业。 面对新技术和分发格式(尤其是在数字环境中)迅速出现的速度,明确和全面地规定授权使用方式的合同条款变得不可或缺。 这是因为,商业上表现为有利的遗漏,因为它给予了对内容的广泛利用许可,可能会引发法律不确定性、道德和物质权益赔偿的诉讼,以及昂贵且漫长的司法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