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資料保護規範》(LGPD) 對資料外洩民事責任的納入進行了很好的規定。然而,這個主題也恰好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處理,對其進行了修改並製定了數位法。.
在兩個不同的法律或法規中處理同一主題,即使是在不同的層面,也可能導致混亂和解釋困難。法學家的角色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或檢察官(ODA 安撫疑慮,法院應標準化對提請關注的問題的理解。.
法律的伴隨通常會為公民和法人實體的生活帶來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更大的複雜性。然而,無論是在巴西還是在其他國家,資料外洩問題仍有許多工作需要成熟。儘管發生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與世界數據流相比,其數量仍然較小。.
《民法典》修正案引入了關於提供數位服務(第 609 條)、死者數位資產(第 1791-A 條)、遺留數位資產(第 1918-A 條)以及一些概念、原則的概念和規則。數位法的規則和規則。它們從幾個方面處理資料主題,如第 1 條。 1791-A § 3° 規定,旨在限制個人處置資料本身權力的任何合約條款均無效,但就其性質、結構和功能而言,限制使用、處置的合約條款除外。.
也指出了定義數位環境中發生的行為和活動的合法性和規律性的標準。其特徵是透過互聯網互連的虛擬“,包括電腦、行動裝置、數位平台、線上通訊系統和任何其他允許創建、儲存、傳輸和接收資料和資訊的互動式技術的全球網路。.
透過列出數位法學科的基礎知識,修訂後的《民法典》表明「尊重隱私、保護個人和財產資料以及資訊自決」。 LGPD 不僅限於監管網路上流通的數據,還涉及控制者和操作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中處理的數據,無論是書面、物理甚至口頭形式。.
修改後的民法典和LGPD並存。它們並不矛盾。這樣,《民法典》將成為解釋 LGPD 中任何差距的基礎。例如,它分析了人們對死者是否有權獲得資料保護的懷疑。同樣對於資料的遺傳傳輸。 LGPD 並未解決此具體問題,但《民法典》的修改明確了死者擁有這項權利。.
否則,可以分析資料外洩問題。 LGPD 在製定洩漏處罰時是明確的。 《民法典》的修改反過來又為該主題建立了概念定義。例如,當它引入資料保護系統所揭示的數位環境安全保證作為解釋數位環境中發生的事實的基本參數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民法典》的變化甚至重複了LGPD的一些預測,例如談到資料保護是自然人的權利。不可忽視的是,如果事實發生在數位環境中,它們會在 LGPD 中增加對法人實體資料的保護:「它們是數位環境中自然或合法的人的權利,以及法律或文件和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其他權利巴西是簽署國:我'承認他們的身份、存在和自由在數位環境中; II'根據個人資料保護立法保護資料和個人資訊;」“
修訂後的《民法典》也增加了有關大腦資料的預測,例如:“(...)VI 3 有權受到保護,免受基於大腦資料的歧視性做法的影響” § 3 神經權利以及大腦資料的使用或存取可能受到特定規則的監管,前提是保留對人格權的保護和保障”
具體到資料外洩,新藝術。 609-E 預測「數位服務提供者將採取措施保護數位環境和合約性質的預期和必要的安全,特別是防止詐欺、惡意電腦程式、資料外洩或創建其他網路安全風險。唯一段落。數位服務提供者依照本守則和消費者保護守則規定的方式對使用者或第三方的資訊和資料外洩負有民事責任“
總之,《民法典》修正案重複或增加了與 LGPD 制定的保護措施相關的保護措施,但始終涉及數位環境中的現有資料。高等法院(STF)是分析資料外洩判例法時可以使用的最佳參數,因為所有上訴的案件最終都將由其裁決。.
目前,STF已決定洩漏資料的持有人在尋求賠償時必須證明實際損壞情況。因此,損害不被視為推定損害。如果沒有損壞,則不會得到賠償,但責任人可能會被ANPD(國家資料保護局)罰款。.
多年來,我們將有可能觀察實際情況,以便更有效地就該主題進行立法,而不會消除公司在這方面必要的行動自由。它應該在禁止、處罰和許可之間達到平衡點,以便每個人都能更好地享受數據的流通。隨著法律問題數量的增加和正在考慮,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將變得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