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包括YouTube和Spotify在內的串流平台正成為消費音樂和視聽內容的主要管道。這一現實再次引發了關於版權轉讓界限的法律爭論。
雖然這不是一個孤立的案例,但最近歌手萊昂納多和索尼音樂之間的法律糾紛凸顯了人們對作品作者授予的權利範圍以及這種延伸隨著時間的推移是否能夠繼續存在的擔憂,特別是面對流媒體等新的作品利用形式。
在上述案件中,李奧納多作為原告,對1998年與索尼音樂簽訂的關於在串流媒體平台上傳播其音樂作品的合約的有效性提出法律質疑,認為合約中確定索尼音樂使用作品範圍的條款並未明確考慮透過串流媒體方式發行。
爭議的焦點在於對規範版權的法律交易(包括合約)的限制性解釋。這是因為,任何未明確約定的內容都無法推定,這可能導致人們認為,目前的使用形式並未在過去達成的協議中規定,因此未經作者授權。然而,儘管遵守轉讓有效性標準的義務(例如,合約必須為書面形式,合約必須明確授權的使用形式等)不可否認,但分析時仍需考慮合約簽訂時的技術背景(例如,1998年,萊昂納多簽署合約時,Spotify距離推出還有10年)。
無論是在本案或其他類似案件中,主要的爭議點在於網路成為內容分發的主導手段之前簽訂的合約的有效性。嚴格來說,音樂產業認為串流媒體只是傳統表演或發行形式的延伸,這使得其使用根據現有的合約條款具有合法性。相較之下,作者認為串流媒體是一種全新的媒介,需要特定的授權,並且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重新協商合約報酬。
關於在數位平台上使用音樂作品是否需要獲得特定授權的討論,高等法院(STJ)已在第1,559,264/RJ號特別上訴案判決中進行了分析。該判決認定串流媒體播放可歸類為《版權法》第29條規定的使用。然而,法院強調,此類使用需要事先獲得權利人的明確同意,這符合限制性解釋原則。
此類討論並非特定當事人之間一次性的衝突,而是揭示了一個根本問題:無論涉及哪個行業,無論是唱片業、高度數位化的教育領域還是新聞媒體——簡而言之,所有使用和利用版權內容的各方,都迫切需要審查涉及版權轉讓的合約。鑑於新技術和發行形式的快速湧現(尤其是在數位環境中),這些合約文書必須清晰、全面地規定授權使用模式。這是因為,雖然省略(dismiss)賦予了內容利用的廣泛許可,從而帶來商業利益,但同時也可能引發法律不確定性、對精神和物質權利的賠償要求,以及代價高昂且曠日持久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