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包括YouTube和Spotify在内的流媒体平台正成为消费音乐和视听内容的主要渠道。这一现实再次引发了关于版权转让界限的法律争论。
虽然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但最近歌手莱昂纳多和索尼音乐之间的法律纠纷凸显了人们对作品作者授予的权利范围以及这种延伸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能够继续存在的担忧,特别是面对流媒体等新的作品利用形式。
在上述案件中,莱昂纳多作为原告,对1998年与索尼音乐签订的关于在流媒体平台上传播其音乐作品的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法律质疑,认为合同中确定索尼音乐使用作品范围的条款并未明确考虑通过流媒体方式发行。
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规范版权的法律交易(包括合同)的限制性解释。这是因为,任何未明确约定的内容都无法推定,这可能导致人们认为,当前的使用形式并未在过去达成的协议中规定,因此未经作者授权。然而,尽管遵守转让有效性标准的义务(例如,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合同必须明确授权的使用形式等)不可否认,但分析时仍需考虑合同签订时的技术背景(例如,1998年,莱昂纳多签署合同时,Spotify距离推出还有10年)。
无论是在本案还是其他类似案件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互联网成为内容分发的主导手段之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严格来说,音乐行业认为流媒体仅仅是传统表演或发行形式的延伸,这使得其使用根据现有的合同条款具有合法性。相比之下,作者认为流媒体是一种全新的媒介,需要特定的授权,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重新协商合同报酬。
关于在数字平台上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需要获得特定授权的讨论,高等法院(STJ)已在第1,559,264/RJ号特别上诉案判决中进行了分析。该判决认定流媒体播放可归类为《版权法》第29条规定的使用。然而,法院强调,此类使用需要事先获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这符合限制性解释原则。
此类讨论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次性的冲突,而是揭示了一个根本问题:无论涉及哪个行业,无论是唱片业、高度数字化的教育领域还是新闻媒体——简而言之,所有使用和利用版权内容的各方,都迫切需要审查涉及版权转让的合同。鉴于新技术和发行形式的快速涌现(尤其是在数字环境中),这些合同文书必须清晰、全面地规定授权使用模式。这是因为,虽然省略(dismiss)赋予了内容利用的广泛许可,从而带来商业利益,但同时也可能引发法律不确定性、对精神和物质权利的赔偿要求,以及代价高昂且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